“湖北联投微财经”2024年第八期
发布时间:2024-12-18 15: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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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政策追踪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金融监管总局 中国证监会关于全面实施个人养老金制度的通知(人社部发〔2024〕87号)
内容提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个人养老金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2〕7号)有关要求,2022年11月个人养老金制度在36个城市(地区)先行实施,经国务院同意,现就全面实施个人养老金制度有关问题作出相关通知:一、实施时间。自2024年12月15日起,在中国境内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者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劳动者,均可以参加个人养老金制度;二、参加方式。参加人可以通过国家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电子社保卡、掌上12333APP等全国统一线上服务入口或者符合规定的商业银行开立个人养老金账户,并在商业银行开立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三、扩大税收优惠政策实施范围。个人养老金税收优惠政策的实施范围从先行城市(地区)同步扩大到全国。
内容提要:为进一步支持转制文化企业发展,现就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有关税收政策公告如下: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可以享受以下过渡期税收优惠政策:一、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于2022年12月31日前转制为企业的,自转制注册之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免征企业所得税;二、由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文化单位于2022年12月31日前转制为企业的,自转制注册之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对其自用房产免征房产税。
内容提要:现就调整铝材等产品出口退税政策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取消铝材、铜材以及化学改性的动、植物或微生物油、脂等产品出口退税;二、将部分成品油、光伏、电池、部分非金属矿物制品的出口退税率由13%下调至9%。本公告自2024年12月1日起实施。
内容提要:为更好发挥土地增值税调节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将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下限降低0.5个百分点。调整后,除保障性住房外,东部地区省份预征率下限为1.5%,中部和东北地区省份预征率下限为1%,西部地区省份预征率下限为0.5%。本公告自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
内容提要:为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明确的“稳步实施发票电子化改革”“基本实现发票全领域、全环节、全要素电子化,着力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要求,国家税务总局决定,在全国正式推广应用数电发票。数电发票与纸质发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单位和个人可以登录自有的税务数字账户、个人所得税APP,免费查询、下载、打印、导出已开具或接受的数电发票;可以通过税务数字账户,对数电发票入账与否打上标识;可以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或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免费查验数电发票信息。本公告自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
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2024年第16号)
内容提要:为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现就相关税收政策公告如下:一、关于住房交易契税政策。(一)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面积为14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14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二)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住房,面积为14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14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二、关于有关城市取消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标准后相关土地增值税、增值税政策。(一)取消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标准的城市,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继续免征土地增值税。(二)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和深圳市,凡取消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标准的,取消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标准后,与全国其他地区适用统一的个人销售住房增值税政策,对该城市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本公告自2024年12月1日起执行。
内容提要:现将扩大启运港退税政策实施范围通知如下:一、对符合条件的出口企业从启运地启运报关出口,由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及其下属公司承运,从铁路转关运输直达离境地离境的集装箱货物,实行启运港退税政策;二、运输企业及运输工具。运输企业为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及其下属公司。运输工具为火车班列或铁路货车车辆;三、出口企业。出口企业的出口退(免)税分类管理类别为一类或二类,并且在海关备案(失信企业除外);四、危险品不适用启运港退税政策。本通知自2024年12月1日起执行。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省医疗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关于我省2024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标准的通知(鄂人社发〔2024〕35号)
内容提要: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我省2024年度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缴费基数标准及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进行通知。用人单位应在2024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上限和下限范围内据实申报职工缴费基数,申报数高于上限的,按上限核定;申报数低于下限的,按下限核定。
二、财税要闻
北交所发布三项债券业务指南
内容提要:为进一步完善北交所债券市场制度体系,更好发挥服务实体经济功能,北交所12月6日发布《北京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上市审核业务指南第4号——融资业务咨询》(以下简称《融资业务咨询指南》)、《北京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上市审核业务指南第5号——简明信息披露》(以下简称《简明信息披露指南》)、《北京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存续期业务指南第3号——募集资金管理重点关注事项(试行)》(以下简称《募集资金管理指南》),相关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融资业务咨询指南》主要明确了债券项目申报、审核和发行阶段的业务咨询办理安排,进一步畅通债券融资咨询渠道,提升债券发行审核工作的透明度。《简明信息披露指南》主要体现分类监管理念,对适用优化审核安排的发行人、符合条件的科创和绿色债券发行人以及最近两年信息披露工作评价结果较好的上市公司等优质主体的信息披露要求予以适当简化。《募集资金管理指南》主要是进一步细化了债券募集资金管理要求,明确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募集资金用途变更调整等事项的限制情形、必要程序和信息披露要求,进一步引导发行人规范使用募集资金,压实中介机构核查责任,更好防范募集资金相关违规风险。
2024年12月开始实施的税费政策
解读:为方便各公司及时了解及适用各项税费政策,以下为2024年12月开始实施的税费政策,请各公司详细阅读相关政策内容。
序号 | 政策要点 | 政策依据 |
1 | 推广应用全面数字化电子发票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广应用全面数字化电子发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11号) |
2 | 民航旅客运输服务推广使用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 |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中国民用航空局关于民航旅客运输服务推广使用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中国民用航空局公告2024年第9号) |
3 | 水资源费改税试点全面实施 | 《关于印发<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财税〔2024〕28号) |
4 | 发布关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关税法》 |
5 | 发布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海关总署第272号令) |
6 | 调整出口退税政策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出口退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15号) |
7 | 扩大启运港退税政策实施范围 |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启运港退税政策实施范围的通知》(财税〔2024〕31号) |
8 | 调整房地产相关契税、土地增值税、增值税政策 | 《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2024年第16号) |
9 | 降低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下限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降低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下限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10号) |
《关于降低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下限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10号)
解读:当前,随着房地产市场形势变化,部分房地产项目增值率下降幅度较大,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和国务院常务会议要求,更好发挥土地增值税调节作用,国家税务总局于2024年11月13日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降低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下限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10号),对全国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下限下调了0.5个百分点,以便给各地科学调整预征率预留空间,更好地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一、政策要点
(一)下调比例
为更好发挥土地增值税调节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将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下限降低0.5个百分点。
(二)下调后各地区下限
调整后,除保障性住房外,东部地区省份预征率下限为1.5%,中部和东北地区省份预征率下限为1%,西部地区省份预征率下限为0.5%(地区的划分按照国务院有关文件的规定执行)。
(三)执行期限
本公告自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
二、观察与建议
与我国房地产开发模式相适应,土地增值税实行预征制度。2010年,税务总局制发了《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规定了预征率下限,除保障性住房外,东部地区省份下限为2%,中部和东北地区省份下限为1.5%,西部地区省份下限为1%。当前,随着房地产市场形势变化,不同房地产项目的增值水平发生结构性分化,有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率下降幅度较大。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与中央政治局会议强调,要促进房地产市场止跌回稳,抓紧完善土地、财税、金融等政策,推动构建房地产发展新模式。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进一步调整优化相关税收政策,加大支持力度,国家税务总局对预征率下限进行了调整,以便给各地科学调整预征率预留空间,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财政部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2024年第16号)
解读:2024年9月26日召开的中央政治局会议指出,要促进房地产市场止跌回稳,抓紧完善土地、财税、金融等政策,推动构建房地产发展新模式。酝酿了一个多月后,财政部、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于2024年11月12日联合发布公告,明确了多项支持房地产市场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主要涉及契税、增值税、土地增值税。此次减税政策的落地,使得购房成本继续降至低位,财税政策接连落地有望进一步强化市场的修复节奏,助力房地产市场止跌回稳。
一、政策要点
(一)契税税率下调
将现行享受1%低税率优惠的面积标准由90平方米提高到140平方米,并明确北京、上海、广州、深圳4个城市可以与其他地区统一适用家庭第二套住房契税优惠政策。调整后,在全国范围内,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和家庭第二套住房,只要面积不超过140平方米的,统一按1%的税率缴纳契税。针对面积为140平方米以上的,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住房,减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
(二)取消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标准后配套政策衔接
此前在二手房交易中,个人出售购买2年以上的普通住房,可免征增值税;若是非普通住房,则要按照差额的5%缴纳增值税。取消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标准的城市,此次调整后,只要是满2年的住房,出售时即可免征增值税。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一项规定,“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继续免征土地增值税。”随着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标准的取消,免征范围将进一步扩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有关城市的具体执行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具体执行标准公布后,税务机关新受理清算申报的项目,以及在具体执行标准公布前已受理清算申报但未出具清算审核结论的项目,按新公布的标准执行。具体执行标准公布前出具清算审核结论的项目,仍按原标准执行。
(三)执行期限
本公告自2024年12月1日起执行。
二、观察与建议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此次公告明确了多项支持房地产市场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一方面,加大了住房交易环节契税优惠力度,将现行享受1%低税率优惠的面积标准由90平方米提高到140平方米,并明确北京、上海、广州、深圳4个城市可以与其他地区统一适用家庭第二套住房契税优惠政策。调整后,在全国范围内,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和家庭第二套住房,只要面积不超过140平方米的,统一按1%的税率缴纳契税;另一方面,公告明确了与取消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标准相衔接的增值税、土地增值税优惠政策。在有关城市取消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标准后,对个人销售已购买2年以上(含2年)住房一律免征增值税,这对于北京、上海、广州、深圳4个城市90平方以上的二手房交易是重大利好。
公告还明确了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销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普通标准住宅,继续实施免征土地增值税优惠政策。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及新房销售市场也将产生实质性利好。
综合来看,财税政策接连落地有望进一步强化市场的修复节奏,助力房地产市场止跌回稳。
问题1:数电发票通过什么方式开具?
解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广应用全面数字化电子发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11号),五、税务机关建设全国统一的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提供免费的数电发票开票、用票服务。对按照规定不使用网络办税、不具备网络条件或者存在重大涉税风险的,可以暂不提供服务,具体情形由省级税务机关确定。
......
十二、本公告自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
适用主体:普适
问题2:如何开具红字数电发票?
解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广应用全面数字化电子发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11号)规定,八、蓝字数电发票开具后,如发生销售退回(包括全部退回和部分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包括全部中止和部分中止)、销售折让等情形的,应当按照规定开具红字数电发票。
(一)蓝字数电发票未进行用途确认及入账确认的,开票方发起红冲流程,并直接开具红字数电发票。农产品收购发票、报废产品收购发票、光伏收购发票等,无论是否进行用途确认或入账确认,均由开票方发起红冲流程,并直接开具红字数电发票。
(二)蓝字数电发票已进行用途确认或入账确认的(用于出口退税勾选和确认的仍按现行规定执行),开票方或受票方均可发起红冲流程,并经对方确认《红字发票信息确认单》(以下简称《确认单》)后,由开票方开具红字数电发票。《确认单》发起后72小时内未经确认的,自动作废。若蓝字数电发票已用于出口退税勾选和确认的,需操作进货凭证信息回退并确认通过后,由开票方发起红冲流程,并直接开具红字数电发票。
受票方已将数电发票用于增值税申报抵扣的,应暂依《确认单》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开票方开具的红字数电发票后,与《确认单》一并作为记账凭证。
......
十二、本公告自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
适用主体:普适
问题3:数电发票票面基本内容包括哪些信息?
解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广应用全面数字化电子发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11号)规定,三、数电发票的票面基本内容包括:发票名称、发票号码、开票日期、购买方信息、销售方信息、项目名称、规格型号、单位、数量、单价、金额、税率/征收率、税额、合计、价税合计、备注、开票人等。
......
十二、本公告自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
适用主体:普适
问题4:什么是数电发票发票总额度?发票总额度能否调整?
解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广应用全面数字化电子发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11号)规定,六、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的税收风险程度、纳税信用级别、实际经营情况等因素,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授予发票总额度,并实行动态调整。发票总额度,是指一个自然月内,纳税人发票开具总金额(不含增值税)的上限额度。
纳税人因实际经营情况发生变化需要调整发票总额度的,经主管税务机关确认后予以调整。
......
十二、本公告自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
适用主体:普适
问题5:数电发票如何交付?
解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广应用全面数字化电子发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11号)规定,九、已开具的数电发票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自动交付。开票方也可以通过电子邮件、二维码、下载打印等方式交付数电发票。选择下载打印方式交付的,数电发票的票面自动标记并显示“下载次数”“打印次数”。
......
十二、本公告自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
适用主体:普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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